Forwarded from 竹新社
《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》自9月15日起施行,对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实施备案管理。
禁止境外机构在境内提供出入境中介服务。
对准备前往“风险等级为最高级别”或“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案件突发高发”的国家地区者,边检可劝阻其前往。
违反出口管制、技术进出口管理等规定,可能危害国家产业安全、技术安全的,可以决定不准其出境。
骗取出境入境证件、非法出境入境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,在境外违法犯罪、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的,可以不准出境6个月~3年。
不准出境的决定,若有可能影响国家安全、刑事案件侦查等情形的,可以不告知当事人。
为他人申请出境、入境停留居留出具虚假邀请函等材料的,个人罚款5000~1万元,单位罚款1~5万元,并没收违法所得。
个人从事出入境中介服务的,没收违法所得,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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